序言
西北政法大学(以下统称“学校”)的办学历史渊源于中国共产党1937年创办的陕北公学和1941年的延安大学,历经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经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成立西安政法学院。1963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文革”期间学校停办。1978年复校,先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主管。2000年划转陕西省,成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学校。2006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校弘扬老延大“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治校方针,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为国家特别是西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治理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定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学校简称为“西法大”;英文译为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缩写为NWUPL。
第二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
学校现有雁塔校区、长安校区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校训为“严谨、求实、文明、公正”。
第五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包含中英文校名、“政”“法”两字拼音首字母和天平、宝剑、古城墙图形。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条 学校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职能,建设全国一流的教学研究型政法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持“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的育人理念,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其他形式和类型教育。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法学为特色,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根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学校支持各学院发挥办学自主性,保障和督导各学院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举办者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
(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监督、评估;
(五)对学校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举办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四)依法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管理支配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在校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知行合一、理实并重的教育教学理念,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实验教学,构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教学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的学科建设理念,不断提升学科实力和学术水平。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支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科学研究,鼓励开展跨学科交叉研究和应用型研究;着力培育学科领军人物和青年学术人才,鼓励和支持团队合作攻关;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密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的联系,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不断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在建设法治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中,努力成为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智库。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与创新,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重点的大学文化,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学校加强文化育人功能,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文化氛围,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文化体系,拓展环境文化,关注行为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生应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按照学校培养方案和学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二)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综合素质测评、奖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
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的直接承担者,在学校办学中居于主体地位。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本、教学为要、科研为基。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参照以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义务参照以上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校给予处分的申诉。
第六章学 校内部治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总会计师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财经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决策咨询机构,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职称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有关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全体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其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校友会和各类校友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持。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校友包括各个时期在学校学习、培训、工作过的学生或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建立完备、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健全办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章 学院
第四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基本职能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和学术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人员聘用与考核;
(四)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与资产,筹措学院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有关制度建设、专业设置、教职工招聘及管理考核、学生学籍处理与奖惩、内部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方面重大事项,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十六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
院长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院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院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院长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院、部、所、中心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办学条件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和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财务收支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其他依法由学校支配的财产。
学校对拥有的各种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规范使用。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标识、学校声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出资设立或批准设立的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依据以上程序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